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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谢沛丰  更新时间 : 2020-02-27  浏览量:368

案件类型:民事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字号:(2017)闽0526民初633号、(2018)闽05民终1408号、(2019)闽民再461号

审理机构:德化县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再审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江某以为A公司经营为由向案外人黄某签订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由A公司、曹某、陈某某对该笔1000万元债务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江某陆续从黄某处取得借款。2015年11月,江某与陈某登记离婚。2017年2月,黄某将与江某的1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赖某。2017年3月,江某因未能还款,赖某提起诉讼,将江某、A公司、曹某和陈某某列为共同被告,后又基于该笔债务发生于江某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追加陈某为被告。


争议焦点

案涉1000万元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还是江某的个人债务,即陈某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观点

作为一审、二审、再审和抗诉阶段代理人,本律师认为:

1.案涉借款系江某的个人债务,陈某对此不承担还款责任。

1)陈某与江某虽在2015年才办理离婚登记,实则在2008年开始二人已经婚姻破裂,两地分居,互不往来。

以上事实本律师在庭审以证人证言(陈某与江某在借款期间无共同生活,对作为担保人的A公司也无共同经营参与)、陈某穷尽所有的银行卡自2013年至2017年所有的转账相关记录(无任何与案涉其他被告的资金往来)、陈某2011年起在其他地方承租土地的合同和生活、养殖照片(以鱼塘养殖、养鸡、种地为营生)等证据举证说明。

2)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无陈某签字不符合常理。

借款合同上的陈某某和曹某分别是江某和陈某的女儿和女婿,借款合同上有三名家庭成员的签订,却唯独没有陈某签字,不符合常理。

3)赖某提交了与江某、陈某的房屋委托管理的公证合同意图证明陈某知道借款事实,但事实上该公证与本案江某向黄某的借款无关。

2.本律师实时跟踪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颁布和施行。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也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共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式,即如何判定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1000万元远超出共同生活所需,赖某也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故理应由赖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本律师针对本案涉及的情形和新颁布的司法解释,运用法律科技工具检索全国相关司法判例,并在庭审及庭后的代理词中均附上检索报告及说明供审判人员详阅,强化支持我方胜诉的判决思路。

经不完全汇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施行至今的二审及再审民间借贷案件达四十多件,分别分布于各省市,但均坚持司法解释精神,责令债权人应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仅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借款。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法院成功改判我方当事人陈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

因此,仍沿用过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简单笼统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已不能适用当前的复杂情形。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的背景原因,需综合考虑案涉款项的数额大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消费的可能性、是否用于共同经营、是否夫妻共同意志决定等因素。

回归到本案,案涉借款高达1000万元,显然非一般家庭为共同生活所需;我方业已举证证明无共同经营基础和可能,也非家族产业,而对方无证据予以证明或反驳;再者,案涉款项亦非陈某和江某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作出的行为,对方同样也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

综上,经过严密的资料汇整、在庭审和庭后向审判人员呈现的证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汇总报告等,成功在二审扭转局面,维护陈某的合法权益。

当然,赖某因不服二审判决,进而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后,又改判陈某需承担还款责任,本律师又作为代理人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申请,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到底!

以上内容由谢沛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谢沛丰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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