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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作者:谢沛丰  更新时间 : 2020-02-27  浏览量:234

案件类型:民事纠纷——合同纠纷

文书字号:(2019)闽0206民初12617号

审理机构:湖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案情简介

甲基于对乙的信任,分别于2018年4月25日、2018年5月14日和2018年6月1日分三次每次转款10万元、合计30万元至乙个人名下XX银行账户中,委托乙将此30万元投资款投入宁化XX医院有限公司。但一直到起诉之日,乙既没有向原告分发经营分红,也没有告知医院的具体经营情况,也没法有效说明该30万元委托投资款投入到医院项目中去。因此甲多次找乙询问、协商,最终乙同意解除委托投资合同关系,乙作出会向甲归还30万元的意思表示。乙于2019年8月11日已转还甲10000元,而对于剩余的29万元,迟迟无法确定合理的还款方案和期限,反而以医院经营状况的好坏作为还款的前置条件。因此,甲就乙拒不返还款项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律师观点

作为一审代理人,本律师认为:

作为原告甲所在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我国管辖一般遵循的是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项“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虽然甲乙之间原基础关系为委托投资关系,原则上乙不存在返还30万元的义务。但该委托投资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已经解除,并且乙又向甲承诺返还30万元投资款,即成立新的合同关系,且此后也作出了返还10000元的行为,因此作为接受货币一方的甲有权在其所在的经常居住地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确定了合理的还款方式和期限,甲乙双方握手言和,既未打破甲乙之间的情谊,也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甲乙的双赢。


律师点评

本案事实较为简单,但管辖方面却存在一定难点。在本律师第一次到法院立案时,本律师拿出关键的乙作出承诺还款的关键性录音证据后,法院仍以“合同纠纷中‘接受货币的一方’未必有管辖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认定管辖”为由拒绝受理本案,并且未按照法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秉持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本律师多次至立案庭与立案庭庭长、立案工作人员等长期沟通,最终成功立案,免去当事人至外地处理案件可能不便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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